(2012)仙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凌元珍与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元珍,张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凌元珍,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张丽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元珍诉被告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元珍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元珍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凌元珍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