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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0-26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8月15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8月9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3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现住博罗县。被告朱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博罗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11月在福田镇自由认识恋爱,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于××××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长期沉迷打麻将赌博,不关心家庭。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从2010年8月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朱某辩称,我与原告于1991年11月在福田镇自由认识恋爱不久就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不好,我已经年纪大了,离婚后生活会不方便,无法生活,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11月在福田镇自由认识恋爱不久就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双方于××××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2年2月20日,原告以被告长期沉迷打麻将赌博,不关心家庭,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并结婚,共同生育了一女儿,组成了一个健康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来,虽然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沟通,互让互凉,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1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宁康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