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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磁县中远水渣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磁县中远水渣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被执行人磁县中远水渣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磁县磁州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磁县中远水渣加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晟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期限为六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