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苏四清与徐五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四清,徐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苏四清,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徐五平,男,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四清与徐五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樊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