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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三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29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阁审 判 员  王庆纯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栾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