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29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阁审 判 员 王庆纯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栾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