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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赵平与罗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罗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赵平。被告罗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罗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