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赵平与罗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罗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赵平。被告罗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罗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