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执行原告张欣诉被告王凯、王建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欣;王凯;王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张欣,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凯,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雨泽通讯有限公司营销部职员,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钟表材料厂职工,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欣诉被告王凯、王建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凯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700元,王建军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306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