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思斌与青岛噢爱结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斌,青岛噢爱结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斌,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噢爱结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王家女姑村。组织机构代码:71373286-9。法定代表人崔有相,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思斌与被执行人青岛噢爱结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4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4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审判员 蒋涛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