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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煜犯诈骗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354号罪犯张煜,于四川省泸州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7)江阳刑初少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对被告人张熠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张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