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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重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乔瑞亭诉毕丽云、裔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乔瑞亭;毕丽云;裔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重初字第00019号原告乔瑞亭,男,1939年6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冯生平,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丽云,女,1956年5月8日生。被告裔式建,男,1956年4月29日生。原告乔瑞亭诉被告毕丽云、裔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瑞亭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生平,被告毕丽云、裔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至2010年,被告毕丽云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其家庭,被告裔式建在部分借条上签名确认。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将借条抽走,目前剩30500元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5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欠条八张、还款承诺书一份、保证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30500元,尚未偿还。2、乔建春证明一份、郭建证明一份、孙新年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借原告款,偿还部分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借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毕丽云质证表示,其中7000元元借条、4000元借条、15000元借条是借款,其余都是利息条,保证书,还款承诺属实,被告裔式建质证表示与其无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毕丽云质证表示不予认可,被告裔式建表示与其无关。被告毕丽云辩称:被告毕丽云仅向原告借款两次(一次1.5万元,一次7000元)22000元。另4000元是被告毕丽云经手给韩兰英借的,韩兰英给原告打了4000元条子,原告未将被告毕丽云所打4000条子归还。其余欠条和借条都是利息条据,被告毕丽云借原告款,原告持被告毕丽云工资卡取走了工资卡上款项20540元,用于偿还了部分借款。被告毕丽云提供了下列证据:1、许静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毕丽云工资卡在原告处,原告取款。2、李伟证言一份。证明原告持被告毕丽云工资卡取走工资卡上款,另外被告毕丽云经手给韩兰英所借4000元,韩兰英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质证表示不予认可。被告裔式建辩称:被告毕丽云借原告款被告裔式建不知情,借款与被告裔式建无关,被告裔式建不承担责任。被告裔式建未提供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1,其客观真实,故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证据2及被告毕丽云提供的证据1、2,因证人未到庭作证,故不予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下案件事实:2009年5月24日,被告毕丽云给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款7000元;2009年12月22日,被告毕丽云给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款4000元;2010年2月28日,被告毕丽云给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款15000元;2010年5月28日,被告毕丽云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1000元;2010年7月28日,被告毕丽云给原告出具条欠,欠原告900元;2010年8月31日,被告毕丽云给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800元;2010年9月30日,被告毕丽云给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款800元;2010年10月23日,被告毕丽云给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款1000元,以上借条和欠条金额共计30500元。被告毕丽云与裔式建原系夫妻,1980年结婚,2010年10月29日,被告毕丽云与裔式建离婚,被告毕丽云借原告款和欠原告款,被告裔式建均不知情。本院认为:被告毕丽云借原告款和欠原告款30500元,原告和被告毕丽云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毕丽云借原告款,欠原告款,被告裔式建均不知情,故此30500元债务属被告毕丽云个人债务,不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毕丽云称原告持被告毕丽云工资卡,取走工资卡款项已偿还了部分债务,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丽云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乔瑞亭人民币305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裔式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毕丽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