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872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别 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