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唐英柱与杨守业、郑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英柱,杨守业,郑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87号原告:唐英柱,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藤县。诉讼代理人:刘德能,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守业,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郑海平,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莞太路南城路段13号。负责人:李军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魏永霞、骆志明,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唐英柱与被告杨守业、郑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唐英柱在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二、被告杨守业、郑海平在事故发生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杨守业、郑海平。三、原告唐英柱自愿放弃对被告杨守业、郑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给其造成的其它损失的追偿权利。四、上述赔偿款项由被告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用651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振良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