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孟峰与贺建江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峰,贺建江,贺建成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77号原告:张孟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812010026),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伟平,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建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6143410),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第三人:贺建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04153438),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峰与被告贺建江、第三人贺建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峰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峰撤回对被告贺建江、第三人贺建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孟峰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