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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喜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号。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喜臣,男。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喜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喜臣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