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马宜川、朱爱华与王德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宜川;朱爱华;王德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989号原告:马宜川,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朱爱华,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德贵,男,6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宜川、朱爱华与被告王德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宜川、朱爱华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宜川、朱爱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良胜审判员 张国和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