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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郑铁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刘涛与王洪彬、宋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王洪彬,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郑铁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38岁。被执行人王洪彬,男,42岁。被执行人宋洁,女,42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王洪彬、宋洁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0)郑铁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涛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彬、宋洁支付各项费用及预付诉讼费共计38382.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宋洁银行存款2370元。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郑铁执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 春审 判 员  王新平审 判 员  付红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