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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何惠琴申请执行王保文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何惠琴,女,生于1968年5月2日。委托代理人刘伟,男,生于1967年5月17日,系申请执行人之夫。被执行人王保文,又名宝文,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本院在执行何惠琴申请执行王保文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陇民安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宝文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生了执行通知书。经过执行,被执行人王宝文同意将当时从申请执行人处购买的床单11条退还申请执行人,剩余6条床单同意支付价款。但被执行人王宝文又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剩余案件款,遂本院依法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并依法扣划了剩余案件款及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1条床单及剩余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良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