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耿正委危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5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2012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陕AZXX**号白色桑塔纳轿车沿本市桃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家世界东门口时,与贾志会驾驶的陕AMXX**现代小轿车发生碰撞,民警出警后发现耿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案发时耿某某血醇浓度为129.0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承认属实,并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耿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宁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温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