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燕与林文俊、王培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林文俊,王培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942号申请人:张燕。被执行人:林文俊。被执行人:王培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培同银行存款15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培同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亓增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