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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与高喜定、潘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高喜定,潘明军,高喜春,谢宗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主要负责人:靳家哲。委托代理人:杨全林、徐中洋。被告:高喜定,男,现年49岁,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潘明军,男,现年48岁,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高喜春,男,现年35岁,住房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谢宗贵,女,现年47岁,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与被告高喜定、潘明军、高喜春、谢宗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无法向其本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俊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