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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利芬与岑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芬,岑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7号原告:马利芬,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赞波,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芬诉被告岑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利芬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利芬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