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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曹某,无业。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春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