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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西根与马继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西根,马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86号原告:柳西根,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马继芳,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西根与被告马继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柳西根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柳西根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