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斌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斌锋,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灵台县人,住甘肃省灵台县,系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斌锋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斌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郭斌锋在本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宿舍内盗取其室友被害人车某的尚未激活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车某的电话将信用卡激活。同年7月16日,郭斌锋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在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内的光大银行ATM取款机上取现3900元。同年7月16日、17日郭斌锋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在雁塔区电子城、人人乐超市等处刷卡购买了电脑、电风扇等物,共计4025元。之后郭斌锋将该信用卡丢弃。2011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将郭斌锋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已挥霍、赃物尚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斌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吴某1的证言;3、被害人车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斌锋的供述;5、指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斌锋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斌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斌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6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