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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1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2年7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10时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交警中队民警在公明街道红X休闲会所门口的马路上对被告人黄某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进行查扣。黄某拒绝下车配合执法,用一塑料瓶装上汽油后淋到其摩托车上及自己身上,并点燃打火机威胁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用灭火器将火喷灭并欲拉开该摩托车后车门,黄某将汽油洒向执法人员。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对黄某劝解无效后便用泡沫灭火剂喷射黄某及其摩托车,随后民警将黄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13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澄  宇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慧书记员 陈伟圆(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