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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惠钿与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钿,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徐惠钿,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沈国平,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惠钿诉被告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惠钿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惠钿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