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坪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坪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中坝村2组7号,身份证号:51292119760812084X。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充南充市顺庆区通达街28号附3号3单元5层1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中坝村2组7号,身份证号:51292119771018035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