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邹维翠与滕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维翠,滕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邹维翠,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滕翠红,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滕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翠红给付申请执行人邹维翠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滕翠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滕翠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