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法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于刚与王付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法保字第578号原告于刚,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付民,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被告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车辆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付民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车辆等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宝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