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朝娃与满群虎、张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娃,满群虎,张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张朝娃,男,农民。被告满群虎,男,农民。被告张永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娃与被告满群虎、张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娃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娃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朝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朝娃负担(张朝娃已预交)。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义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