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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甘民执恢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甘民执恢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0)甘民初字第97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6日立为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增加被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傅 军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