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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永辉与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辉,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袁小东2012-8-9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8-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执初字第147号执行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辉,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联岗太湖。法定代表人黄耀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禾地路21号二层01号。法定代表人许志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永辉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永辉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博罗县黄巴客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已支付案件款25414元、执行费28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梁焕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