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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刘书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葛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