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刘书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葛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