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高刑终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3-11-08
案件名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毛觉明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PlainText,li.MsoPlainText,div.MsoPlainTex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div.Section1{page:Section1;}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云高刑终字第102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觉明,男,1985年10月9日生,国籍不明,回族,缅文三档文化,无业。2011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觉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毛觉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11月,被害人歪某某某(女,殁年4岁)的母亲玛爹伍与被告人毛觉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歪某某某经常被毛觉明殴打。2011年8月8日,玛爹伍与毛觉明发生矛盾,玛爹伍离开三人住宿的瑞丽市古龙旅社9310房间,由毛觉明一人照管歪某某某。同月15日7时许,毛觉明对歪某某某进行殴打,致歪某某某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歪某某某身上另有毛觉明殴打所致的多处钝器损伤及陈旧性疤痕。同月16日凌晨5时许,毛觉明将歪某某某送至清真寺礼葬时,被人发现死因可疑。同日7时许,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往古龙旅社将毛觉明抓获。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觉明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毛觉明上诉称本案定性错误,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毛觉明将被害人歪某某某伤害致死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1年8月16日7时许,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前往瑞丽市珠宝街古龙旅社抓获毛觉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瑞丽市古龙旅社9310房,现场勘查提取了部分痕迹、物证;毛觉明对殴打歪某某某的具体地点进行了指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歪某某某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头部损伤为重,颅内硬脑膜下血肿,全身多处损伤系钝器所致,歪某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现场南墙木柜上、储藏室顶棚一枕头芯上、现场床上及枕头上的红色斑迹系歪某某某所留。住宿登记表证实,毛觉明2011年7月25日登记入住古龙旅社9310房。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6日早上,其看见一个缅甸回族男子抱着一个死掉的小女孩到清真寺,要求清真寺以回族礼节安葬这个小女孩,这个男子说他住在古龙旅社。证人梭某、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8月16日5时许,毛觉明抱着一个小女孩的尸体来清真寺,要求以回族礼节安葬,二人均发现小女孩下颌处有伤口,额头也有伤口。证人古龙旅社的服务员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8月16日6时30分,住在9310房的毛觉明从外面抱着一名四、五岁的小女孩回来,小女孩用黑色格子布包着,毛觉明说小女孩发烧,刚打针回来。证人敏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16日4时30分,其朋友毛觉明让其和他一起去找他老婆,没有找到,就让其和他一起把他死了的孩子送到清真寺。证人玛某某证言证实,其和毛觉明没有办过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已经住在一起10个月了,歪某某某是其和前夫于2007年2月16日生的,毛觉明几乎天天都要打歪某某某。毛觉明对其将歪某某某伤害致死的事实亦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毛觉明无视我国法律,故意伤害并致歪某某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经查,毛觉明故意将歪某某某从床上扔到地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了歪某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毛觉明在案发后无自动投案的情形。故毛觉明上诉称本案定性不准,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予以驳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华审判员谭丽芬代理审判员戴勇二O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吴声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