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苗小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刘红周。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红周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98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