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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毛高与钱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1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慈溪。被告:钱某某,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钱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卢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