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与张允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张允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主要负责人靳家哲。委托代理人杨全林、徐中洋。被告张允德,男,现年61岁,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与被告张允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无法向其本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