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蹇康与赵益民,赵小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赛康;赵益民;赵小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592号原告赛康。被告赵益民。被告赵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康与被告赵益民、赵小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康于2012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1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0一二年八月九月书记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