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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乾军与项建虹、尹乃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乾军,项建虹,尹乃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陈乾军。被执行人项建虹。被执行人尹乃伦。申请执行人陈乾军为与被执行人项建虹、尹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项建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乾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尹乃伦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项建虹、尹乃伦无存款,被执行人项建虹退休工资、被执行人尹乃伦工资已冻结,被执行人项建虹所有的座落在本县城区酒坊巷110-204室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二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多个未执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7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