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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刘光华,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县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