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临罗行初字第8号原告孔某某,男。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告孔某某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我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长 厉 建 鹏审判员 主父洪群审判员 崔 凡 荣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 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