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莫世全,荔浦县茶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