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仪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龚某某、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龚某某,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赵某某,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凤仪乡五台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11213356。被告:龚某某,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赛金镇滨河街。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06188774。被告: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中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仔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