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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终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李寿忠与薛桂兰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寿忠,薛桂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宁民终字第2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寿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桂兰。上诉人李寿忠与被上诉人薛桂兰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雨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李寿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寿忠、薛桂兰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8月30日,李寿忠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之间未发生大的矛盾。现李寿忠以同样理由,再次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寿忠、薛桂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为生活琐事时有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对李寿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李寿忠与被告薛桂兰离婚。一审宣判后,李寿忠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双方离婚。其理由是:薛桂兰长期离家不归,在李寿忠生病期间,薛桂兰没有尽到夫妻间照顾扶养的义务,双方分居三年感情破裂。被上诉人薛桂兰口头答辩称:李寿忠所述不是事实,离婚的原因是李寿忠瞒着给自己儿子100000元,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李寿忠、薛桂兰均系再婚,再婚前李寿忠有一子,薛桂兰有一子一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2010)雨板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李寿忠与薛桂兰结婚长达10年之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系再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夫妻间并未出现大的矛盾纠纷。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虽产生了一些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能调和,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只要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加强沟通,协商处理,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审法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寿忠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李寿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钱发洪二(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