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华申请执行郭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郭华,男,生于1962年6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郭增昌,男,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郭华申请执行郭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08)兴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5000元缴纳法院并经本院兑付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兴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1年应给付款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