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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连淮、张巍巍及第三人花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连淮,张巍巍,花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其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合,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鸿尚,该公司员工。被告:金连淮,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告:张巍巍,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第三人:花云,女,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连淮、张巍巍及第三人花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