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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韩侯新与李岁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32号申请人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9日,住扶风县城关镇胜利路**号。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人韩某某离婚,并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经济帮助1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交纳了案件款10000元。同年8月9日申请人将案件款领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樊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