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韩侯新与李岁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32号申请人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9日,住扶风县城关镇胜利路**号。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人韩某某离婚,并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经济帮助1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交纳了案件款10000元。同年8月9日申请人将案件款领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樊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