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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陈化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陈化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建军。委托代理人:万秀琼。被告:陈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陈化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的委托代理人万秀琼以当事人双方在案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军撤回对被告陈化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承担。审 判 员 石平统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