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运民三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付本劲与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民三初字第1263号原告付本劲。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宪元,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本劲与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本劲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勇在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00000元的工程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本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勇在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00000元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志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