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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文成与胡云仙、凌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成,胡云仙,凌建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陈文成。委托代理人:钱超。被告:胡云仙。被告:胡云仙。被告:凌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成诉被告胡云仙、凌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成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