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文成与胡云仙、凌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成,胡云仙,凌建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陈文成。委托代理人:钱超。被告:胡云仙。被告:胡云仙。被告:凌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成诉被告胡云仙、凌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成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盛敏 关注公众号“”